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是什麼
1.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及於客體的全部,而不是份額。《日本民法典》第249條規定:“各共有人,可以按其共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知識財產的利用,並不需要對物質實體的佔有,這為共有人自由獨立地使用共有知識財產提供了可能。因此,知識產權共有人的權利效力與共有人所持份額無關。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使用共有知識財產不必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是,由於著作權的行使與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有着密切聯繫,所以《日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7項規定,著作權共有利用作品應徵得各個共有人的同意。但該條第3項和第4項同時也規定,共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整體同意,如在1人反對的情況下,不能妨礙合意的成立,並且可以為權利的行使而設立代表人。
在知識產權共有的權利行使方面,知識產權共有人可自行實施知識財產,不必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知識產權共有人為份額轉讓、權利轉讓、利用知識財產進行擔保和進行許可等行為的,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為了便於權利的行使,日本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均主張設立代表人制度,由選定的代表人決定權利是否可以行使。
2.知識產權共有的法律適用。知識產權共有的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為:知識產權法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知識產權法的特別規定;知識產權法無特別規定的,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共有的規定。鑑於知識產權法與公共利益的密切關係,對共有往往有特別的規定。當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的共有有特別規定的時候,優先適用這些規定。《日本民法典》第264條規定了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的共有及其法律適用。該條規定:“本節規定,準用於數人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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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書本內容做成視頻是否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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