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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著作權1.3W

在理論上,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大類。

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1.原始取得。知識產權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識產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方式。對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我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確的規定。

2.繼受取得。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識產權以原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為依據,通過某種法律事實而取得的方式。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

(1)轉讓取得。即通過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如贈與或遺贈),取得共有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份額;第二,兩個以上主體約定,作為共同受讓人受讓知識產權;第三,從單一主體的知識產權人處取得一定的知識產權份額。

(2)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遺產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多數繼承人繼承同一知識產權;第二,繼承已經死亡的共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份額。

(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合併、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裏的“權利”,當然包含知識產權,尤其是對科技企業和品牌企業而言。因此,當一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時,可以形成知識產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或者合併其他企業,被合併的企業是知識產權共有人的,則合併後的企業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為新的知識產權共有人。

標籤: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