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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相同點 :作為法律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處。

知識產權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1)兩種法律都是以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為槓桿,以權利和義務為手段來調整社會關係的;在具體的法律規範中,都是以確認和保護權利為中心展開的。

2)在知識產權法中,當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自己的權利時,與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成為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將依據債和合同的原則來處理。這種現象可以看作是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的交叉。

兩種法律的區別 :對於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來説,差異大於共性,兩者的區別是很明顯的。

1)兩種立法的價值趨向不同對於民商法來説,立法的目的在於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立法的立腳點在於充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的個人利益,而不是側重於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説,立法的目的則在於維護和實現整個社會或者全人類的公共利益,為了達到此目的,必須依法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

2)兩種立法的結構不同對於民商法來説,主要的具體任務可以概括為三個,一是對權利的確認,相當於物權制度和人身權制度;二是對權利使用的規範,相當於債和合同制度;三是對權利的保護,相當於民事責任制度。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説,情況就大不一樣。知識產權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對知識產權權利的確認、規範和保護問題。權利的交易和使用並不是知識產權法關心的重點,相反,在權利的交易和使用這一環節中,知識產權法主張按照民法中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處理,但在關節環節上依法實行監管。

3)兩種法律的屬性不同民商法屬於私法,但是,知識產權法並不是明顯地表現為私法,實際上,它更多地表現為公法,它是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條件地保護私有利益。

4)兩種法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民商法主要是實體法,而知識產權法中除了關於權利的實體性規定以外,還同時有大量的程序性規定,可以説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其次,知識產權法中的大部分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任何人,包括權利人在內,都必須無條件的遵守和執行。這與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個人意願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一種價值趨向。

5)責任的產生方式和承擔的責任不同。對於民商法來説,產生責任的方式主要是違約和侵權,其中又以違約為主,因為違約責任產生於交易過程中,屬於民商法的主要內容。對於違約責任來説,當事人之間只承擔民事責任與此不同的是,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説,雖然也同樣存在着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責任形式,但是,在侵權責任中,同時規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承擔責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