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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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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犯著作權罪是犯罪分子主觀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犯罪活動,那銷售侵犯著作權罪如何量刑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銷售侵犯著作權罪的知識。

銷售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構成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根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巨大。

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下面詳細介紹之: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據2004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複製侵權光盤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複製侵權光盤在五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