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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職務發明創辦公司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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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教師職務發明創辦公司是怎樣認定的

學校教師職務發明創辦公司是怎樣認定的?

職務發明是要根據實際的發明情況來對其進行認定的。

(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認識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係,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裏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係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人為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條件”,也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原因就在於,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同單位的物資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沒有這種物質幫助,該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對於在職務發明,進而創辦公司,很多用人單位希望從中拿到一些利益的,那麼發明方和僱傭方就會產生一些糾紛。對於這類案件,小編建議發明方在發明前,應該提前與職務僱傭方簽訂相關協議,那麼對於後續的事關發明等事項,就不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