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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20×3年12月28日

法律1.84W
租賃合同20×3年12月28日
合同租賃期20年後無償使用嗎

若20年租賃期滿,當事人雙方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並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這種狀況是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賃期限為20年的合同,這是合同的“約定更新”。


租賃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由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然而,為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這樣規定就給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限屆滿之後有補充、調整的機會,有利於公平原則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