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專利

為職務發明創造的作品歸屬權如何確定?

專利8.91K

一、為職務發明創造的作品歸屬權如何確定?

為職務發明創造的作品歸屬權如何確定?

為職務發明創造的作品歸屬權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説,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二、合作發明的歸屬及權利行使

(1)兩個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個發明,專利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合同約定。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雙方應當共同申請專利,獲得專利權以後屬於合作人共有專利權。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來行使專利權。如果協商不能達到一致,任何一個專利權人都可以許可他人進行使用,當然這種許可只能是普通許可,不能是排它性許可或獨佔性許可,而許可以後獲得的報酬應該在各專利權人之間合理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2)如果合作開發者中一個要申請專利權,另一個人堅決反對,這個時候不能申請專利,只能採取對技術祕密的方式來進行保護。

3.如果合作開發人中的一個主張申請專利,而另一個放棄專利申請權,此時主張申請專利的一方可以單獨提出申請。當主張申請專利的一方單獨提出申請以後獲得專利權的,另一方有權免費實施該項專利,而不構成侵權。

職員若是由於職務或者是公司設備的關係,才發明創造出來的作品,一旦申請了專利,其歸屬權也是該單位,對於此職員雖然可以免費試用,但是不得將其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的民事主體,否則單位可以侵犯公司利益為由,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