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索賠金額是怎麼樣的?
一、侵權索賠金額是怎麼樣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的專利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規定: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正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
二、專利侵權賠償計算方式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個規定和商標差不多,計算方式比商標要明確一些,而且還多了一種依據,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是不一樣的,銷售利潤應該是大於營業利潤的,而且銷售利潤也比營業利潤好計算一些,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專利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同商標侵權一樣一般來講也是很難計算的,但是專利的規定比商標的規定具有可計算性,以侵權人的銷售數量乘以專利權人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顯然比較好計算,並且也大大減小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只有找到侵權人的銷售數量就可以了,不必象商標那樣還有找到依據計算單個侵權產品的利潤,也排除了侵權人的銷售並沒有下降,而損失無法計算的情形。
高院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許可費,在對於商標的規定中是放到法定賠償裏面的,但是在實務操作中,法院也會單獨作為一種計算方式來計算。參照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不同是商標只按許可費來直接計算,而專利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進行賠償,象美國的專利侵權賠償可以給予3倍的懲罰。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一般採取填平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懲罰性的賠償,只有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來計算賠償額,另外就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來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帶有一些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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