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一、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調解流程具體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章的規定,我國法院調解的程序大致可分為:調解的開始、當事人協商和調解的結束三個階段。
(一)法院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商標糾紛案件應由當事人申請調解而開始;或者由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而開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建議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而開始。
(二)當事人協商
當事人在有關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規範的指導下,協商解決爭議的具體方案,可以以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或協助調解人員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
對於商標的賠償數額而言,在協商時,需要按照以下的順序確定賠償數額: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協議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4)法定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調解結束
調解結束,是指在法院主持下,經過做調解工作和雙方當事人反覆協商的結果而結束法院調解,法院調解的結果有三種情況,因此,法院調解結束的形式也有三種:
(1)調解成立,制發調解書而結束調解,終了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因此,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 人自願協商一致,達成了調解協議,其內容經法院審查確認合法,則應由法院製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結束調解,終了訴訟程序。
(2)調解成立,製作調解筆錄,雙方當事人和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以及有關人員都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結束調解,終了訴訟程序。
(3)調解不成,及時審判,從而結束法院調解程序。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或者所達成的協議不合法,經法院指出當事人又不願改正的,或者 調解書送達時一方和雙方當事人翻悔、拒絕簽收的,都屬於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束法院調解。
二、法院調解時應該遵守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採用調解方式確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時首先需要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解的請求,法院若是受理,會及時的安排調解的時間。然後會限期結束調解,若是調解時已經確定了賠償數額,那麼在調解結束時,法院會制定調解書,若是各方對賠償數額有爭議,那麼結束後法院需要及時開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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