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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可以使用該作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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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可以使用該作品嗎?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可以使用該作品嗎?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可以使用該作品,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三、職務發明創造人享有哪些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根據規定,不管創造出職務發明之後,民事主體是否具有該作品的權利,但是都可以使用該作品。對於被認定為是特殊類型的作品作品的情形,由於發明者並不是所有者,故此即使其可以使用,但是卻不具有處分權,故此不得擅自交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