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轉載別人的文章算是侵權嗎?
一、隨意轉載別人的文章算是侵權嗎
隨意轉載別人的文章算是侵權嗎,這是要根據情況來判定的。
《着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着作權法》賦予的。《着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着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着作權人支付報酬。”
1、《着作權法》允許其他報紙、期刊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
(1)着作權人未作不得轉載聲明的作品,才可以轉載;
(2)只適用於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必須按規定支付着作權報酬。
2、對於報紙、期刊轉載作品的要求《着作權法》的規定是:
(1)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
(2)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許可。
報紙、期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註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處,《着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是轉載人應當按《着作權法》的其他規定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最初載登的報紙、期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着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的出處,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引用與轉載在着作權限制領域中,也是兩種不同的行為。
根據我國着作權法的規定,廣義上的轉載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轉載,即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對聲明的情況下,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常見的網絡着作權侵權問題有:未經作品權利人許可,擅自發表其作品;未經許可擅自以複製、展覽、發行、放映等方式將作品用於網絡傳播;將他人作品用於網絡傳播,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竊他人作品。一旦着作權人訴諸法律,這些侵權行為人要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一系列後果,往往得不償失。
二、怎麼處理網絡隨意轉載別人的文章構成侵權
着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着作權法侵害着作權人享有的着作人身權、着作財產權的行為。
如果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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