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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註明出處算侵權嗎?

著作權2.57W

一、轉載註明出處算侵權嗎?

轉載註明出處算侵權嗎?

轉載註明出處是否算侵權行為看實際用途。如果沒有商業營利目的,並且註明出處,不損害作者名譽、財產、權利,則屬於合理使用,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徵:

1、合理使用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須支付報酬。

2、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人身權,即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方式包括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在我們國家非常的重要,任何的屬於着作權方面的侵權行為都必須要受到法律的打擊,當事人一旦發現的話,那麼可以要求對方立即的停止侵權的行為,並且賠償損失,如果註明出處的話,不存在着商業用途,就不屬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