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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如何避開職務發明創造?

一、專利申請如何避開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申請如何避開職務發明創造?

不要擅自申請,徵得單位的同意。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勞動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所以最好還是不要擅自申請,還是要徵得原單位的同意。

二、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專利怎樣界定

1、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2、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3、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如下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5、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

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是執行單位的任務進行的,專利如果是在自己單位創造的,一般申請之後的權利人是專利權人,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