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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對出版社的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著作權法對出版社的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著作權法對出版社的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著作權法》中沒有規定出版社的義務,一般出版社的義務包括: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二、成立出版社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出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出版是對已有的作品進行深層次開發的社會活動。出版不是對原始信息進行開發,而是對現成的作品進行開發。接受原始信息,將其歸納成知識,形成知識產品的任務,已由作者完成,或者説已主要由作者完成,已有作品的形成過程屬於作者勞動過程,不歸屬於出版活動。作家創作、畫家寫生、音樂家譜曲等,都不能算出版,就是這個道理。

2、出版是對原作品進行編輯加工,使其具有適合讀者消費的出版物內容的過程。

出版過程雖不是知識信息的主要形成過程,卻是一個對知識信息體系進行選擇的過程,這種選擇是按照適合讀者消費的要求進行的,並且,還要按照同樣的要求對所選定的作品裏的知識信息進行整理、補充、刷新、完善,也就是通過編輯工作對原作品進行編輯加工。紙質貨幣不是出版物,紙幣的印製不是出版活動,就是因為沒有對原作品進行編輯加工,從而缺少供讀者消費的知識信息內容的緣故。

3、出版是對加工好的已有作品進行大量複製,使其具有能供讀者消費的一定載體形式的過程。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對作品進行復制,都是使加工好的知識信息具有能供讀者消費的載體形式的過程。只有經過大量複製,作品中所含的知識信息才能被眾多的讀者接受。檔案工作也需要對原作品(文件)進行編纂、整理,使分散的材料能編輯成一卷卷的案卷,但檔案工作不是出版,因為沒有大量複製的過程。在商品社會,作品大量複製過程也是出版物的商品生產過程。

4、出版包括將出版物公之於眾的過程。

綜上所述,出版社以及著作權人應盡義務都應該以合同約定為準,出版社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應盡義務的,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具體的行為,很有可能還要承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民事責任。不過,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作品是自費出版的,所以出版合同的詳細內容不能由法律制度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