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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無形資產歸屬於誰?

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雖然屬於單位,但為了鼓勵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創造性,推動科技進步,單位應當根據使用該項職務技術成果和通過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所獲得的收益,對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發給一定的獎金或者報酬。

職務發明無形資產歸屬於誰?

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説,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所謂職務發明的話,就是這項發明物的創造跟用人單位是有關係的,用人單位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提供了場地、經濟及其他各方面的支持,換句話説,用人單位是利用職工的智慧給本單位創造利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