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抗辯中的先用權抗辯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抗辯中的先用權抗辯是什麼?
商標侵權抗辯中的先用權抗辯是根據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由此,商標法增設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這一新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釋並適用,不無研究的必要。
二、在先使用抗辯適用屬地原則是什麼?
知識產權最初系通過敕令授予的特權,其範圍亦受制於敕令的發佈範圍。時至今日,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並未喪失,商標權自不例外。
一來,各國法律對商標保護的起點和條件有不同要求,有采註冊保護原則,有采使用保護原則,故在不同地域,商標專用權的產生方式不同。
二來,無論是商標區分功能還是彰顯功能,其作用對象始終是相關公眾。同一標識在不同地域公眾心目中很可能有不同的認知程度,商標權地域性的客觀存在決定了商標權保護必須遵循屬地原則。那麼商標權保護的屬地原則是否會延伸到商標權保護例外的情形。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民事權利以其作用分類,可以分為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與抗辯權。請求權系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抗辯權恰是其對極,是阻卻請求權效力發生或使其歸於消滅的權利。據此,如果行使請求權須受制於屬地原則,那麼出於權利行使對等實效的考慮,行使抗辯權也應作同樣限制。
具體到商標權,允許在先使用商標對抗在後註冊商標只是對註冊保護原則的有限修正,並不撼動商標註冊保護原則的整體設計。註冊商標尚以屬地原則為限,若未註冊商標可主張善意使用,將嚴重破壞註冊制度,並導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辯應解釋為受制於商標保護的屬地原則。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商標侵權行為的話,是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起訴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當事人的關於商標具體的侵權行為是可以採取以定的形式和方法進行抗辯的,比如説可以利用商標先用權來進行抗辯,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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