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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解釋有哪些是怎麼認定的?

在美國,國家法律還是比較健全的,今天我們就一起講述一下關於商業祕密一些方面的規定,那麼侵犯商業祕密罪解釋有哪些是怎麼認定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他人侵犯了嚴重的商業祕密的應該最高50萬元以上的處罰。詳情請看下文。

侵犯商業祕密罪解釋有哪些是怎麼認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以追訴:

1.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

4.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重大損失應當僅限於經濟損失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刑事立法關於商業祕密的界定是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移植過來的,這表明我國法律對商業祕密的界定均是一致的。因此,在刑事司法中,要充分運用民事、行政立法關於對商業祕密保護的精神,全面理解商業祕密的內涵。根據法律規定,我們不難分析,商業祕密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徵: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新穎性”;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並具有實用性,可稱之為“價值性”和“實用性”;三是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重大損失應當是對其價值性和實用性的損害,或者因此而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

儘管該規定對2001年頒佈的規定進行豐富完善,但由於在損失數額認識上的差異,對於入罪標準的仍然難以把握,直接影響到對該類犯罪正確處理。

新的規定在損失的認定上雖然去掉了“直接”二字,是否在損失的認定上就漫無邊際?對於“經濟損失”的理解,筆者認為,應當計算直接的經濟損失,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對此作出的解釋,即一般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就是物質性損失,應當排除非物質性損失,如精神損害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解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應當是可以量化的損失。在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八個罪名中,除侵犯商業祕密罪規定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外,其餘犯罪規定是“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才成立犯罪。因此,從立法的精神上看,此罪中構成犯罪的條件所需要的“重大損失”應當是經濟損失,不應當包括經濟損失以外其他嚴重情況,如社會影響惡劣等,社會影響惡劣等情況只能在因重大經濟損失或者財產性損失而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重大損失的計算方法

由於商業祕密是一種能夠創造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無形資產,侵犯商業祕密,不僅直接表現權利人現實利益的縮減,也可能表現預期合理利益喪失,單獨從被害人一方計算損失,通常遇到難以計算的困難。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法律規定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屬數額確定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權利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目前,對商業祕密權利人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主要有成本説、價值説、損失説、獲利説、轉讓費説等幾種主要方法。但這些方法的計算,與商業祕密不同於普通財產的特殊性並不完全相應,其中任何一種方法都有不全面或者不完全合理的缺陷。只有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相對合理的標準,予以認定,具體講,有以下幾種思路:

1、直接計算損失法。

即直接計算權利人在被侵權期間失去的利潤,可採取對比分析法,比較侵權期間的上一年度,相同時間段,相同生產量的情況的獲利,利潤的縮減量就是其侵權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市場行情相對穩定,權利人生產、經營處於連續狀態,生產、經營的記載數量資料齊備,企業沒有處於破產或者倒閉等狀態的情形。

2、成本計算法。

審計核算權利人研究、開發、生產、保護商業祕密投入的費用,累計得出總額。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權利人開發商業祕密不久尚未投入生產和經營,即被侵犯,致使商業祕密在行業內廣為擴散、傳播,使其權利人研究、開發技術和經營信息完全喪失祕密性已經無採取保密措施之必要的條件下。

我們都能夠知道的,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的一些相關處罰,可能我們在生活圈中,並沒有經常能夠遇見關於商業祕密的相關事宜,但是小編認為有必要知道侵犯商業祕密罪解釋有哪些是怎麼認定的,這也是能夠讓我們更多的瞭解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