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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商標權人的權力和義務有哪些

商標3.17W

一、根據規定商標權人的權力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規定商標權人的權力和義務有哪些

一)商標權人的權利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准備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3、獨佔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標的行為,高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6、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7、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僉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權人的義務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註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

二、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多久?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在獲得了商標註冊證書以後,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商標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為把商標轉讓給其他人,或者讓其他人在一定時間內使用該商標,但是註冊商標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是10年,到期後能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