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註冊商標未使用抗辯和合法來源抗辯兩種。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在被控侵權人提出未使用註冊商標的抗辯時,如果商標權人不能證明註冊商標在此前三年有實際使用,而且也不能證明自己因該侵權行為遭受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的“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程序,意在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以三年不使用作為抗辯事由符合立法精神。在抗辯成立的情況下,侵權人非但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如有必要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沈春湘指出,對於那些能夠證明自己商品合法來源的銷售商,他們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還是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註冊的時候是需要支付註冊費和年費的,並且註冊流程也比較簡單,不過商標進行註銷是不需要進行收取任何費用的,不管是註冊還是註銷都可以找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辦理,不過辦理機構是要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具體個人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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