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意外事件。即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對行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條件是: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險威脅;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的;避險行為必須是在不得巳的情況下實施的;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緊急避險跑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負完全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法。
(一)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4週歲的,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二)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週歲的,犯任何罪,都必須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週歲,不適用死刑。
(四)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要知道,不負刑事責任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其實是不一樣的。而現實中,有點人認為,醉酒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也應當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醉酒狀態下其對自身的行為是不可控的,並且也無法正確辨認自己的行為。然而,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其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不能以醉酒為藉口,而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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