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的形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裏,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對權利人來説,這類似於物權請求權中的妨害防止請求權,對義務人來説,則只要其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3、賠償損失。
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以看出,賠償損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4、返還不當得利。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十種責任形式,其中第四種為返還財產。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45條第1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便補償由於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這就是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緊接着該條第2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者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返還其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這一款規定的責令返還的“所得利潤”,即類似我國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不同的是,TRIPS協議規定的“返還所得利潤”是一種責任形式,而我國則是作為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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