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三、惡意搶注商標法律適用
除惡意外,各類具體搶注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要件不盡相同,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審理標準》對此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現以評審案件為例,略予説明。
(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馳名商標的適用要件
1、 第一款保護馳名的未註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2、 第二款保護馳名的註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根據實踐,認定馳名商標主要考慮該商標在我國境內是否馳名。申請人可以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其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的馳名證據材料。
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程度以爭議商標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者聯想為基本原則。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和商標獨創性、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
(二)《商標法》第十五條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的適用要件
1、 被申請人是申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本條源自《巴黎公約》六條之七。對於本條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種不同的認識: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包括經銷商在內的商業代理人。我委考慮本條立法宗旨、國際慣例,堅持第三種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達成共識。
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
3、 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 被申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
(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禁止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適用要件
1、 申請人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國的使用;形式上要與主張權利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對象上須是在主張權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質上是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地使用。
有一定影響的判定: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範圍;宣傳時間、方式、程度、地理範圍。
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
3、 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不管是商標法,民法還是刑法當中,對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相關法條都是很少的。商標法也是結合,商標搶注的實際情況對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大概的進行了分類。然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判定惡意搶注商標的時候也是結合商標法和商標實際使用的相關情況。到現在,商標惡意搶注的整體情況還是非常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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