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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搶注有什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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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代理人搶注有什麼法律規定?

商標代理人搶注有什麼法律規定?

有這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認定應當以證據為依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經審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關於違反《商標法》第15條(代理人惡意搶注):普洛維達公司提交的用以證明柯榮元與普洛維達公司之間存在貿易往來等廣義代理關係的證據為其在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15《產品銷售單》和證據16《發貨運單》,其中僅有銷售單經與原件核對無誤,但是運單沒有原件,無法確定該運單的真實性,故對證據16不予採信。證據15的銷售單既無雙方簽字蓋章,又屬於普洛維達公司自制證據,在無相應的合同、發票予以佐證且柯榮元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僅憑几份銷售單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柯榮元與普洛維達公司之間存在貿易往來等廣義代理關係。

關於是否違反第31條(他人現有在先權):

關於韓國《著作權登記證書》:首先,該份證據無原件,經法庭多次釋明,普洛維達公司仍未提交原件供法庭核對,故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其次,即使認可該份證據的真實性,證據19中的部分域外證據未經公證認證程序,也未經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並加蓋公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域外雜誌:證據2《美甲時代》雜誌、證據20韓國依芙悦創意美甲公司對有關美術作品公開商業使用資料等證據,同樣沒有原件,不符合相關證據規則,亦不予以採信。

如果你的商標被這個代理人惡意的搶注了,這個法律上也是有規定的,但是有一個大的前提就是一定要有充分,而且足夠的證據才行的。你有證據證明別人侵犯了您的權利,這樣法律才能站在你這邊,足夠的資料和證據,這個法院才會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