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投資與搶注的規定是什麼?
一、商標投資與搶注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投資與搶注的規定是根據商標法32條當中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1、立法目的
該條款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為,是對商標註冊制度的有效補充。
2、適用要件及適用案件類型
在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商標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係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係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係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3、“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並已為一定地域範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註冊商標。
“未註冊”的判定“未註冊”包括從未申請註冊的情形、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後申請註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註冊,但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相關公眾”的判定
相關公眾包括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提供者以及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範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
“已經使用”的判定“已經使用”是對未註冊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範圍原則上應以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為準,使用的地域範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為準。但是,若為證明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證據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於中國相關公眾,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商標使用的事實,需要權利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商標使用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賬單、進出口憑據,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户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獲獎情況的證據等。
二、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該條款不再只強調保護註冊商標,而是對未註冊商標也給予合理保護。但是,在商標註冊制度下,對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提供保護是有條件的,在先使用的商標只有達到了“有一定影響”的程度,才能在相關公眾中產生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才能產生對抗該影響所及範圍內他人惡意搶注的權利,才能作為未註冊商標獲得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在維護商標註冊原則、維護註冊商標的穩定性和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取得平衡。
“一定影響”作為一個相對概念,不宜要求過高或絕對化,而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採用相對化的認定標準,在個案中具體衡量,在相關行業或一定地域範圍,為該領域的相關公眾知曉即可,而無需要求較大範圍內相關公眾普遍知曉。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商標如果要想註冊的話,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請來進行,當然商標在註冊的時候是不能夠侵犯到他人的權利的,比如説他人在西安就已經有相關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那麼是不能夠對此進行搶先註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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