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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搶注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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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法搶注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商標法搶注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新《商標法》實施後,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法院可酌情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新《商標法》,禁止將他人註冊的商標用作企業字號,並保護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將給惡意註冊者以有力打擊。

《商標法》,其中第32條同樣就此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搶注是一種事實認定行為,一般為撤銷該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商標所有權,一般不會承擔其它的侵權責任。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類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

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也就是説,我國商標法沒有對搶注商標有着進一步的處罰規定,很少有因為搶注商標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在商標註冊局已經依法撤銷了搶注商標的商標權以後,也不會再要求其承擔其它的責任了。要求搶注一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那必須有證據證明,搶注一方已經給商標原來的所有者造成了特別嚴重的侵權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