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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到期搶注時間界定的依據是什麼

商標2.47W

一、商標到期搶注時間界定的依據是什麼?

商標到期搶注時間界定的依據是什麼

商標到期後還未滿六個月的,其他企業申請註冊類似商標就屬於搶注。商標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

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被註銷後,其他企業不能立即申請註冊該商標,必須等到該商標被註銷之日起滿一年之後,才能註冊與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商標局有權撤銷註冊商標活註銷註冊商標,其後果為商標註冊人失去該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在商標被註銷或者撤銷的情況下,為了防止發生商標出處的混淆,本條特別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二、商標到期被人搶注怎麼維權?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2、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單位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發佈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商標到期並不代表着商標權的自動消失,雖然搶注的這種行為有可能發生,但工作人員如果違規核准,那説明商標註冊局的工作人員就沒有按照國家的規章制度來辦事。應該説,從商標到期後的一年零六個月之內,該商標權還是歸屬於原來的商標所有者使用的,商標的註冊資料在商標局都有備案,工作人員一查詢,對於申請類似商標的都會直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