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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於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我國採用的是註冊原則。它是以申請註冊作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就屬於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搶注商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標搶注者搶注商標的性質如何判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商標法》的規定來理解,“惡意搶注”是申請人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擴展理解,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商標註冊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