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京商標局提出確認惡意搶注商標應該如何認定?
一、向北京商標局提出確認惡意搶注商標應該如何認定?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首先,你要證明對方主觀方面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方式通常為:
1、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
其次,證明對方採取了不正當手段。 認定方式: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二、惡意搶注商標法律適用
除惡意外,各類具體搶注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要件不盡相同,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審理標準》對此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現以評審案件為例,略予説明。
(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馳名商標的適用要件
1、 第一款保護馳名的未註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2、 第二款保護馳名的註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根據實踐,認定馳名商標主要考慮該商標在我國境內是否馳名。申請人可以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其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的馳名證據材料。
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程度以爭議商標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者聯想為基本原則。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和商標獨創性、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
(二)《商標法》第十五條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的適用要件
1、 被申請人是申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本條源自《巴黎公約》六條之七。對於本條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種不同的認識: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包括經銷商在內的商業代理人。我委考慮本條立法宗旨、國際慣例,堅持第三種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達成共識。
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
3、 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 被申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
(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禁止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適用要件
1、 申請人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國的使用;形式上要與主張權利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對象上須是在主張權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質上是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地使用。
有一定影響的判定: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範圍;宣傳時間、方式、程度、地理範圍。
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
3、 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惡意搶注商標都是向當地的商標局提出異議的,只有商標局才具備判定當事人是惡意搶注商標的這種資格,未經商標局撤銷搶注一方的商標權的,當事人註冊成功的商標權就依法受到保護。當然,在向北京當地的商標局提出異議之前,如果收集的關於惡意搶注商標的證據不充分,也有可能自己的申請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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