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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商標侵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商標1.7W

一、來料加工商標侵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料加工商標侵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料加工商標侵權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閲、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侵權方式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我們國家不管是哪一種侵權行為,都是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比如説關於加工方面的商標侵權行為,一旦發現的話,那麼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有權利來進行處理的,包括對於實施的現狀來進行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