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商標案件案值如何確定?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
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3、法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説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麼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商標侵權案件貨值計算方法有:計算侵權人侵權的獲利情況、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情況、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情況等,對於商標侵權案件的貨值計算結果是關係到商標侵權案件的違法判決情況的。
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週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處於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並沒有下降,那麼這又如何去計算呢?單位利潤的下降同樣有千萬種原因,有時廠家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自行下調價格,那麼單位利潤必然要下降,這與侵權人是沒有關係的。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咯一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侵權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特別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調查和認定,並根據實際的處理情況來計算貨值,最後由法院根據相關情況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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