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的商標算惡意搶注麼?
轉讓的商標不應是算惡意搶注。“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二、商標被惡意搶注後怎麼辦?
如果一個商標的價值較大,一旦自己沒有及時去註冊,就有可能遭受他人惡意搶注。要是對方註冊完成了,那麼以後之前的商標權利人想再用這個商標就會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最好在發現自家的商標被搶注了,就要及時採取手段維護權利。
其實,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之後,接下來的維權手段還是較多的。一般地,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申請。不過,這個申請要想成功,申請人就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使用該商標在先,而且是具有一定影響力,另外還要證明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同時,建議必須在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當然了,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在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時候還需要提供較多東西證明的,建議最好就是委託個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代理,減少中間需花費的時間以及精力。實踐中,在商標被惡意搶注之後,不是商標權利人不及時維權,更多地是不會辨別哪些屬於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
綜上所述,惡意搶注商標是違法行為,有嚴格的認定標準,轉讓商標不算搶注,更不屬於惡意註冊。轉讓商標是合法行為,持有商標的一方有權將商標對外轉讓。惡意註冊一般是針對著名商標或者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被侵權方得知商標被搶注的,應該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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