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全樓被告是否合法?
一、高空墜物全樓被告是否合法?
高空墜物全樓被告是合法的,有可能加害的人員都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拋物傷人事件,有不在場證據可以免責嗎
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也就是誰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那麼就不需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事件,並且造成他人損害的,那麼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説,只要在被害人被砸到時,又找不出不在場的證明,如樓下的行人被樓頂的物砸中,現在不能斷定該物所有權人的話,那麼在整個可能砸中的區域內,不能證明該物不屬於自己的話,那麼都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當然,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又規定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發生之後進入的使用人有可能會面臨着訴訟活動,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在沒有辦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之下,那麼所有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使用人都需要承擔補償的責任。這也是屬於一種公平責任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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