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權益人能無效後面註冊的商標嗎?
一、在先權益人能無效後面註冊的商標嗎?
在先權益人不能無效後面註冊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法律規範其對商標在先權益人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 加強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判工作,正確處理保護商標權與維持市場秩序的關係。既要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他人在先商標行為,加強對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標的保護,又要準確把握商標權的相對權屬性,不能輕率地給予非馳名註冊商標跨類保護。正確區分撤銷註冊商標的公權事由和私權事由,防止不適當地擴張撤銷註冊商標的範圍,避免撤銷註冊商標的隨意性。對於註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羣體的商標,不能輕率地予以撤銷,在依法保護在先權利的同時,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標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要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權利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了的市場秩序,防止當事人假商標爭議制度不正當地投機取巧和巧取豪奪,避免因輕率撤銷已註冊商標給企業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困難。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註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第十條 妥善處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衝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除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民事糾紛外,對於涉及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包括被告實際使用中改變了註冊商標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的糾紛,只要屬於民事權益爭議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凡被訴侵權商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尚未獲得註冊的,均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被訴侵權商標雖為註冊商標,但被訴侵權行為是複製、摹仿、翻譯在先馳名商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審理該類權利衝突案件。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但在中國境內的使用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和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依照我國法律認定其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為了保護在先註冊商標者的權益,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減少不當競爭現象發生的概率,《商標法》等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規定了商標登記後才具有商標權,若是商標局收到不止一份相同商標的註冊請求,有可能會讓各申請者舉證自己是商標的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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