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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使用在先與註冊在先是什麼?

商標2.03W

一、商標註冊使用在先與註冊在先是什麼?

商標註冊使用在先與註冊在先是什麼?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

“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當然需要提供在先使用的證據,最早使用時間等)。

世界各國進行商標確權的標準都不太一樣,但是大體可分為兩種,一是採用“申請在先原則”,如中國,韓國,歐盟等國家/地區;另一種是採用“使用在先原則”,如澳大利亞等國家/地區。

審查角度來看,針對以申請在先為確權原則的國家,則建議等商標註冊成功後再使用商標;而針對以使用在先為確權原則的國家,可在商標查詢後確認無侵權風險或侵權風險低的情況下先對商標進行使用。

此外,商標使用過程中需注意留存使用證據,無論是在主動遞交使用聲明程序以維持商標有效,還是在遇到搶注行為或侵權行為發生時,都可以有充分的證據支撐法律手段的實施,從而有效地維持商標註冊、打擊搶注行為。

二、商標註冊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有哪些不同?

1、依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採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

2、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3、我國在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則的正當性。即如果兩個以上相同或者類似商標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同時提出註冊申請的,應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請。

商標的註冊在先原則和使用在先原則都是確定商標的所有權的原則,在中國,採用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就是説對於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在所有權發生爭議的時候,通常將所有權歸屬給先註冊的一方。

標籤: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