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規定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五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二、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項
(1)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2)司法解釋規定的查封扣押地,僅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人民法院在訴前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訴前申請採取臨時措施時,首先應當確定自己有管轄權,不得因採取訴前臨時措施而認為可以取得管轄權。
(3)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註冊商標權被他人侵犯的,商標權人是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的,具體的賠償金額參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要按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確定,如果實際損失難以計算,則按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計算。商標權人也可向律師尋求專業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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