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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生效時間

法律3.16W
假釋生效時間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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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時間限制


根據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為使假釋適用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這裏的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