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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有什麼法律效力

一、企業名稱有什麼法律效力

企業名稱有什麼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稱進行登記的效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依據該規定,一個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又以與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應不予登記。

2.救濟效力。

企業名稱權因登記而創設,可據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稱經營相同業務。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主管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如有損害,該企業名稱權享有人可以請求賠償。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公司法對公司名稱有什麼規定

公司名稱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必要事項之一,是標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號。公司名稱必須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數字、符號、圖形表示。如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如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這是為了便於人們明瞭公司性質,瞭解公司信用。

除此之外,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還對企業不得使用以下名稱作了下列限制:企業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由於公司是企業法人的一種,所以國家對企業名稱的限制規定也適用於公司。公司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種類,第二部分是具體名稱,第三部分是營業種類,即公司的行業屬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稱。公司名稱前應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稱,但除全國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名稱。公司對自己的名稱有使用權和專用權。公司名稱的使用權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經過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權,否則公司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經濟損害,公司還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公司名稱的專用權是指公司有權請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記使用同一名稱,公司還有權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當使用同一名稱的行為。

公司的名稱對公司創辦人有着重要的意義,但是註冊公司的人越來越多,名字並不能如每個人的意,所以再註冊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多取一點名字,以防因為重名或者是相似核定不過去。公司名稱也可以進行準讓,但是必須要走工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