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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名稱是什麼意思?

一、對於企業名稱是什麼意思?

對於企業名稱是什麼意思?

企業名稱與自然人名稱相對,是作為法人的公司或企業的名稱,該名稱屬於一種法人人身權,不能轉讓,隨法人存在而存在,隨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抵押貨款時需要使用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必須經過核准登記才能取得。

 二、企業名稱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是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1、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但省略後可能造成誤認的除外。縣以上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應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獨冠用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款外,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

2、字號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應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主要標誌。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 款外,字號應置於行政區劃之後,行業或經營特點之前。馳名字號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中為人們所熟知的企業字號。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利,但所起字號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不能在客觀上使公眾產生誤解和誤認。企業名稱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

3、行業或經營特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的業務範圍、方式或特點。確定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使用一個具體的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語言在名稱中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選擇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注意避免脱離自身實際業務情況而盲目追求“大名稱”。

3、組織形式,即企業名稱中反映企業組成結構、責任形式的字詞,如公司、廠、中心、店、堂等等。我國企業在組織形式的稱謂上為多樣化,概括起來,可分為兩大類:

(1). 公司類。

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亦可簡稱為“有限公司”;

(2).一般企業類。

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稱謂紛繁多樣,如“中心”、“店”、“場”、“城”……等等。組織形式一般不能連用或混用。對一些國際上通用的形式如“××××廠有限公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允許使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企業名稱是屬於成立公司必備的一個條件,而且也是一個公司的代表;只有擁有公司的名字在辦理相關證件的時候才能得到工商部門的認可,如果有人侵犯公司的名稱,那以作為法人就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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