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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有什麼法律效力?

一、企業名稱有什麼法律效力?

企業名稱有什麼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即同一行業的公司在一定範圍內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

2、禁止盜用、冒用的效力。即法律禁止任何人盜用,冒用他人已經登記的公司名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的規定,公司名稱權受到侵害時,公司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公司名稱是公司章程記載的絕對必要事項之一,是標表公司本身的語文文字符號。公司的名稱必須用文字表示,不能用數字、符號、代號、圖形表示。

公司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公司種類;具體名稱;營業種類(即行業屬性);公司所在地名稱。

由於公司是企業法人的一種,所以國務院頒佈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是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公司。

二、企業名稱的法律意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範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罰款。

企業進行名稱登記,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稱進行不正當競爭,影響其商業信譽,侵害其商業利益。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該企業即享有使用權,併產生兩種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稱進行登記的效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依據該規定,一個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又以與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應不予登記。

2.救濟效力。企業名稱權因登記而創設,可據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稱經營相同業務。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主管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如有損害,該企業名稱權享有人可以請求賠償。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企業名稱對於一個企業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企業的名稱也是屬於最重要的章程之一,而且法律的效力也是屬於特別大的,有了自己的名號就不怕別人侵犯自己的公司,所以,公司的章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