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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兩邊多遠不讓養殖

500米以內不讓養殖。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河道兩邊多遠不讓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