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的養殖場統一零補償關停,合理嗎?養殖户該如何維權?
一、禁養區的養殖場統一零補償關停,合理嗎?養殖户該如何維權?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無手續、有無配建治污設施、是否污染環境等情形和搬遷進度,依法分類制定出台適合本地實際的關閉搬遷補償標準和補償政策,對禁養區內關閉搬遷的養殖場户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省財政將根據各地關閉搬遷數量、進度和質量等對部分市進行獎勵。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搞好關閉搬遷後續跟蹤服務,對轉移到適養區臨時養殖或在適養區新建養殖場的,相關部門要幫助落實養殖用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動物防疫條件等相關手續,提供場舍設計、動物防疫、飼養生產等技術服務,引導畜牧業轉型升級,形成綠色發展機制。
禁養區是屬於禁止養殖的區域,養殖户收到禁養通知後,應該及時對養殖的禽獸進行遷移,但也要準備好拆遷補償的問題,必要時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二、何為禁養區?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全文共6章44條,由國務院於2013年11月11日發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禁養區如何劃分?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三、拆遷主管部門慣用手段及如何應對
手段:以違建名義關停拆遷
法律應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相關建設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不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第二條第二款定: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手段:以環保名義關停拆遷
法律應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手段:以耕地名義關停拆遷
法律應對:《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耕地的性質:農、林、牧、副、漁。
對養殖場的補償是一定有的,但是養殖場的補償標準不一樣,要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協商出合理的補償政策,如果違反規定,可以通過法律,申請行政複議或是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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