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的耕地開墾費該有誰來出?
出讓土地的耕地開墾費該有誰來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開墾費繳納義務人則應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來確定。
從《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規定來看,既然應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則繳納義務人就應當是佔用耕地的單位,即用地單位。根據《山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向被佔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由此可見,耕地開墾費繳納義務人是建設單位,即用地單位。
出讓土地的耕地開墾費該有誰來出?
公開出讓土地在發佈出讓公告時將應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列為出讓條件,簽訂成交確認書後由受讓者繳納,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可以將繳納耕地開墾費作為土地出讓行為的條件,即該土地出讓行為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合同的角度來看,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繳納耕地開墾費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生效條件。若用地單位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則出讓合同不能生效。
建議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積極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同時為當事人提供相關的服務,從而既能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又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的維護農民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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