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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

調整後的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為:
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佔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佔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佔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佔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佔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佔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