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後的土地應該確權給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用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在開展土地確權頒證中,如果以轉讓和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的,其轉讓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理應給予受讓方;以出租、轉包方式流轉的土地,其土地確權給原承包方。
最後:土地流轉確權證歸誰?土地流轉確權證歸屬問題,較多的主要集中在地塊權屬、地塊面積等方面:
其中、地塊權屬
1、代耕代種
代耕代種地塊的權屬應歸原承包户所有,代為耕種農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確權,即“各確各的權”。確權過程中之所以產生糾紛,主要牽涉代耕代種期間,部分代耕户為原户主承擔了一定的農業税費、水電費、籌資籌勞等,他們不願意無償返還權屬。
2、互相調田
在確權過程中,既要妥善照顧到農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實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兩者兼顧好。對於二輪承包之後農户私下調田的,原則上應返還權屬,即“先歸還、再確權”。
3、棄耕後要田
對於棄田後再要田的農户,應分情況進行處置:曾經明確放棄責任田,村委會有申請書、承認書的,在本輪承包期內不確權;對舉家遷入設區以上城市的,可動員其放棄要地訴求,收歸集體;對舉家遷入小城鎮的,尊重其意願,動員其與現耕種農户協商解決,同時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
4、承包地被部分徵用
承包地部分徵收可以這樣處理: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農户享受的,已徵面積不確權,其他未徵收面積確權;由其他農户共享的,可以根據農户要求,按照現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徵地面積後再確權,即“先調田、再固化”。
地塊面積
1、承包面積
承包面積的確定是確權工作的核心。合同面積一般應等於計税面積。如果不等,需尋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積:
當合同面積大於計税面積,分為實際減少和藏田兩種情況,實際減少應按照小者確權,藏田應按照大者確權;
當合同面積小於計税面積,分為實際增加和騙取補助兩種情況,實際增加應按照大者確權,騙取補助按照小者確權。
對於剔除的不合理面積,根據確權政策,可以仍歸原農户耕種,不影響使用權,但是不能確權。
2、流轉地塊
對於沒有改變界址特徵的流轉地塊,可以直接通過測量確權。對於失去界址的流轉地塊,一般只能測量整個流轉地塊,進行四點或多點定位,得出大地塊面積。通常情況下:實測面積應等於合同面積或分田面積。如果測量有溢出面積,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有分田面積的,根據實際分田面積分攤給農户,一般不做集體收回,不與民爭利,即“先分攤、再確權”;
沒有分田面積的,大於合同面積的溢出面積作為集體機動地處理。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邊角地等。
對於納入二輪承包面積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確權;
對於納入二輪承包面積、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積確權,溢出面積分攤農户或作為集體機動地;
沒有納入二輪承包面積的,不管有無界址,均作為集體機動地處理,不確權。
4、宅基地、竹園
根據確權政策,宅基地、竹園抵算面積不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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