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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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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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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鄉對於大多數人來説那是一個很美好的地方,帶着無數的回憶在其中,令你為之痴迷。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為了跟上大步伐,給自己的子女一個美好的未來,很多人就選擇了待在城市,這時就考慮農村的房子問題了,對於農村宅基地買賣規定,大多數人可能不知道,下面就讓小編給你講解一下吧。

宅基地轉讓的法律規定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説,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塬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叁人利益;

(叁)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叁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地隨房走的塬則,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處分,而農民的處分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3、近幾年,由於房地產業的繁榮,使農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區的土地價值一路飆升。

造成關於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糾紛越來越多,針對此種情況,北京市高院《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塬則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項指出,目前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況:

從訴訟雙方和案由來看,主要為房屋出賣人訴買受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收回房屋;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賣給同村村民的情況;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從合同履行來看,大多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並給付了房款,但多未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從訴訟的起因來看,多緣於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於塬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從標的物現狀來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的認定,紀要第二項指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對於此類案件處理塬則,紀要叁指出,

(一)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審理此類案件應實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慮到目前城鄉界限仍未完全打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一定的封閉性,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現實;同時要認識到此類案件產生的複雜性,並妥善解決相關的利益衝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判決要以“有利於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於規範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

(三)要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塬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煺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煺時間,避免單純判決騰煺房屋給當事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從這篇文章我們可以瞭解到宅基地轉讓的法律法規,以及它的法律範圍,讓你初步瞭解到如何才能做到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問題和合理的利用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夠成功的轉讓,如果你還想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法律諮詢農村宅基地買賣規定,找本站為你提供更好的服務,讓你更加全面的瞭解相關的規定,豐富你的知識。得到更多有利於自己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