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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收回

宅基地1.98W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收回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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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收回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收回問題一般以下7種情況可能會被無償收回。

1 宅基地使用權人主動交回的,地方給予獎勵或補助,金額各地自定。(由於宅基地使用過程中並不收費,農地圈目測主動交回宅基地的情況極少)

2 因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佔用宅基地的,需為農民重新分配宅基地。(這種情況會有相關的補償,大部分也會合理解決)

3 一户佔用兩處以上宅基地,2年內未轉讓的,這種情況,需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需要向集體繳納有償使用費(交多少各地方自定)

4 非本村村民因繼承佔有宅基地的,2年內未轉讓的。這種情況需要對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補償。

5 使用權到期後(規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目測全國還沒一例。

6 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的,但有正當理由除外。(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很多農民朋友由於不清楚而在確權的時候吃了大虧,導致不予確權)

7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有權獲得補償】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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