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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麼?

宅基地1.68W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麼?

1、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比如你建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可以重新申請。

另外,如果申請的宅基地已滿兩年卻沒建房,也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土地登記。想建房子的時候,要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請了一定要快點建房子。

2、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比如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或移居境外後,就沒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保護。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損壞,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二、宅基地的使用權怎麼認定?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的認定是需要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確權的情況來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在符合相關條件下是可以收回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諮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