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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轉讓可以自由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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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轉讓可以自由買賣嗎

一、農村宅基地轉讓可以自由買賣嗎

國家出台的土地政策規定,非農業人口不能到農村購買農民宅基地,因此即使雙方簽署了買賣協議,該宅基地買賣協議也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是因為農民對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權,當然就不能對宅基地行使收益、處分的權利,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享有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一户一宅”,即一個農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或者外村農民到本村購買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嗎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宅基地買賣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在一定條件下是被允許的。

宅基地買賣有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二、《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集體認可的前提下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不過轉讓之後無權在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了;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三、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人身屬性。

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户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