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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宅基地的幾種情況

宅基地3.05W
政府收回宅基地的幾種情況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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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宅基地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分配給農村公民建設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依照法律規定,宅基地應當充分利用,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一項法律制度。     因此如果宅基地空閒的,可以由村集體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收回後重新分配給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組織復墾後用於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