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
近年來,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情況屢見不鮮,所以各地都在積極對農村宅基地超佔面積的抑制和管理方面進行探索。相信廣大的農村居民對這些問題較為關注,這也關係到廣大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為您講述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根據以上規定,村民建房必須要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建的房屋必須要經有權部門依法批准,面積不能超過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相關管理規定
2008年7月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條(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以上就是現行的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的相關管理辦法,看完之後相信大家都對合法擁有宅基的地面積有了一定的認識。如果宅基地面積超出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那就是非法佔用土地,希望大家切勿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罔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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